一、申请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二)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